要理解基督教的十字架观,首先必须了解我们所谓的“神圣困境”。基督徒和穆斯林都同意上帝具有两个基本属性:祂是完全公义的,并且是完全慈爱的。
然而,护教士指出,在许多神学体系中,这两个属性往往存在张力。如果上帝是公义的,祂就必须惩罚罪恶;如果上帝是慈爱的,祂可能会选择忽略罪恶。十字架是历史中独特的时刻,在这些属性之间并非相互竞争,而是得到了完全的满足。
在标准的法律框架中,一个在没有支付刑罚的情况下赦免有罪罪犯的法官可能是“仁慈的”,但他不再“公正”。反之,严格执行全部刑罚的法官是“公正的”,但没有提供“仁慈”。
问题:圣洁的上帝如何在不断绝自身公义的情况下称不敬虔的人为义?
伊斯兰观点:
通常认为宽恕是神圣特权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悔改且善行超过恶行,真主可能会选择宽恕。仁慈本质上凌驾于公义之上。
基督教观点:
上帝的公义是其本性中不可改变的一部分。罪债带有“法律”上的债务,不能简单地抹去,否则上帝将自相矛盾。必须满足公义的要求,慈爱才能被施予。
十字架不是“备选方案”;它是上帝品格的终极彰显。在十字架上,罪的“刑罚”并没有被忽视——而是被承担了。
替代:
由于人类无法为罪支付无限的债务,上帝以耶稣基督的身份进入了人类历史。
完全的公义:
每一个罪都受到了惩罚。上帝没有“视而不见”。祂对邪恶的愤怒倾注在基督身上,满足了律法的要求。
完全的慈爱:
既然债务已付,上帝现在可以合法且公义地向所有信靠这牺牲的人提供完全的赦免。
罗马书 6:23:
“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这两个信仰之间最显著的对比在于救赎的机制。
| 特征 | 伊斯兰教(天平) | 基督教(十字架) |
|---|---|---|
| 赦免的基础 | 忏悔 + 善行 + 真主的意欲。 | 基督在十字架上已完成的工。 |
| 公义 | 公义被怜悯推迟或超越。 | 公义完全由一位替罪者得到满足。 |
| 确据 | 往往不确定;人指望末日获得怜悯。 | 确定无疑;债务已经清偿(“成了”)。 |
| 善行的角色 | 赚取或配得真主恩宠的途径。 | 对已领受之礼物的感恩回应。 |
在伊斯兰教中,rahma(怜悯)占据核心地位,但基督教意义上的 Grace(希腊语 charis,“恩典”)意为“不配得的恩宠”。其观念是:神赐给我们我们无法自救的东西。
对穆斯林而言,神“死亡”或“受苦”的想法可能看似软弱(真主超绝)。然而,基督徒辩称,这恰恰是能力与爱的极致彰显。坐在宝座上赦免叛乱者的君王是有怜悯的;但离开宝座、替叛乱者登上绞刑架的君王,才是恩典的定义。
十字架是唯一的地方,使神既完全公义(罪受惩罚),又完全怜悯(罪人得救)。没有十字架,怜悯只能是公义的例外。因为十字架的缘故,怜悯成了公义得到满足后的结果。这给信徒带来一种确据,这种确据不建立在自己行为“天平”的权衡之上,而是建立在神牺牲的完全性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