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稣(愿他平安)很可能按照《托拉》的法律宰杀动物,这与伊斯兰教所称的‘清真’(halal)高度一致——即奉真主之名并确保证人道屠宰,这正是虔诚犹太人的习俗。《圣经》并未详述他的方法,但作为《托拉》的追随者,他会遵守其原则(申命记 12:21),类似于《古兰经》的命令:‘你们可以吃真主所提及其名的一切食物’(《牲畜章》,6:118)。这表明他是顺服真主律法的先知,而非创造这些律法的神。
认主独一 强调了这一点:真主是立法者,而耶稣作为人类遵循了祂的律法。《古兰经》说:‘我来证实我之前的《托拉》’(《仪姆兰的家属章》,3:50)——他依靠神圣的引导生活,而非拥有神圣的权威。三位一体宣称他是神,但神何必需要宰杀动物或遵守礼仪呢?他的行为反映了仆人的顺服,将他与伊斯兰教在所有行为(包括献祭)中尊崇真主的一神论传统联系起来。”
该论点认为,既然耶稣遵守了《托拉》的饮食和屠宰律法,他必定只是遵循神圣命令的先知。但如果我们仔细研读《古兰经》,这一主张便迅速瓦解。
在3:50章中,耶稣说他来是为了“证实《托拉》并允许一些曾被禁止的事物”。这很有趣——因为根据伊斯兰神学,没有先知有权改变上帝永恒的律法。6:115章甚至说:“没有人能改变他的话。”那么,事实究竟如何?要么耶稣改变了神圣的命令(这是只有上帝才能做的事),要么《古兰经》自相矛盾。
我们还不能忘记,《古兰经》也称耶稣为“来自真主的道”和“来自他的灵”4:171。这些头衔可不是随便给谁的。如果真主的道是未受造且永恒的,那么称耶稣为他的道,就将他置于普通先知之上的地位——除非,当然,有人想争辩说上帝的道也是受造的。
在《圣经》中,耶稣对律法的顺服表明他不仅仅是仆役;它表明他是神圣的立法者,正在成全他自己的律法。他“生在律法以下”(加拉太书 4:4)不是因为他必须如此,而是因为他选择如此——为了救赎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这就是为什么他可以像说:“你们听见有话说……只是我告诉你们”(马太福音 5),以及“人子是安息日的主”(马可福音 2:28)。没有哪位先知曾宣称对上帝诫命本身拥有主权。
所以,是的,耶稣会按照《托拉》宰杀动物——但这并不使他低于上帝。它表明他是那位步入自己创造、按自己的律法生活并完全成全它的上帝。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古兰经》试图让耶稣听起来像另一个顺服先知的尝试,最终赋予了他神圣的权威和永恒的属性——这在试图否认他神性的同时,最终证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