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禁止同性性行为——真主为亲密关系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古兰经》关于鲁特(Lot)的子民说:‘你们舍你们的妻子,而贪恋男人吗?你们的确是一个越轨的民众。’(众先知章 26:165-166),他们的惩罚表明这是一项严重的罪行(高处章 7:80-84)。婚姻是男女之间的结合——‘他的迹象之一,就是他从你们自身为你们创造配偶,使你们依附他们,并在你们之间产生仁爱。这的确是对思考者的迹象’(罗马章 30:21)——这就是真主的方式。
耶稣(愿他平安)遵守了律法——‘我确已使他获得《引支勒》,其中有 Guidance 和光’(餐桌章 5:46)——并且从未赞扬它;《圣经》也谴责这种行为(利未记 18:22)。《古兰经》说:‘麦西哈尔萨,麦尔彦之子,只是真主的使者’(餐桌章 5:75)。基督徒可能会妥协,但伊斯兰教立场坚定——真主的规则保护社会并荣耀对独一真主的崇拜,而非满足私欲。”
断言基督徒“屈从”其道德标准,反映的是个人的失败,而非不可改变的基督教标准的缺陷。基督教基于创造者的根本设计,对同性性行为持有绝对、毫不妥协的立场。
基督教的道德建立在时间之初神圣创造者的绝对旨意之上。
虽然《古兰经》明确谴责同性性行为(《众先知章》 26:165-166),但更广泛的伊斯兰传统(圣训和法律实践)在对同性吸引和行为的应对上引入了深刻的歧义和不一致性,这削弱了其作为一个清晰、终极道德体系的主张。
基督教立场的道德权威是基督的神圣位格,而不仅仅是先知的教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