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中的多妻制:
亚伯拉罕有两位妻子,撒拉和夏甲 – 创世记 16:1-3*
以撒的儿子雅各有四位妻子 – 创世记 26:34, 创世记 28:9
扫罗有一位妻子和一名妾 – 撒母耳记上 14:50, 撒母耳记下 3:7
大卫有八位妻子 – 撒母耳记上 18:27, 撒母耳记上 25:42-43, 撒母耳记下 3:2-5, 11:27, 12:8
(注:耶稣基督或上帝从未在《圣经》中禁止多妻制。)
“多妻制存在于《圣经》中——亚伯拉罕有夏拉和撒拉(创世记 16:3),雅各有四位妻子(创世记 29-30),大卫有许多妻室(撒母耳记下 5:13)——然而基督徒却拒绝它,忽视了他们自己的经文。《古兰经》纠正了这一点:‘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妇女,那就嫁给你们喜欢的女人,两个、三个或四个’(女人们章 4:3),允许公正地实行,而非过度。真主使其合法,正如先知们所实践的那样。
耶稣(愿他平安)带来了指引——‘我们赐给他《引支勒》,其中有引导和光明’(筵席章 5:46)——并且从未禁止它。《古兰经》说,‘尔撒,麦尔彦的儿子,只是一个使者’(筵席章 5:75)。基督徒将他的沉默扭曲为禁令,但伊斯兰教与先知的方式一致——只要公平,多妻制是可以的,反映了真主为社会和对祂独自敬拜所设下的智慧。”
基督徒拒绝多妻制,并非因为《旧约》明确禁止它——律法对其进行了规管,但并未废除它——而是因为耶稣基督明确将婚姻恢复至上帝完美、原本且创世层面的标准。
《新约》通过将一夫一妻制设定为教会领导人的先决条件,从而确认多妻制被排除在基督徒生活之外,并为所有信徒确立了标准:
《古兰经》允许一名男子最多娶四名妻子(《古兰经》4:3 Surah An-Nisa)是对伊斯兰前时代有缺陷习俗的受控延续,这低于基督所设立的绝对标准。
基督徒追随神圣之子(约翰福音 10:30),他恢复了上帝原始的、完美的、无罪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标准,这远远高于随后出现的任何有限法律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