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改变了女性的待遇方式,使沙漠中的女孩免于残酷的命运。在伊斯兰教出现之前,阿拉伯人出于羞耻将女婴活埋,但真主启示道:‘当被活埋的女婴被问及她因何罪而被杀时’(《塔库尔章》,81:8-9),谴责了这种行为并尊重大女性的生命。它赋予了女性权利——继承权(《妇女章》,4:11)、婚姻中的同意权(《布哈里圣训实录》)以及作为信仰中平等的尊重:‘信道的男女们……真主已为他们预备了赦宥和重大的报酬’(《同盟军章》,33:35)。
耶稣(愿他平安)带来了《引支勒》——‘我确已派尔撒,他是麦西哈……我赏赐了他《引支勒》,其中有指导与光明’(《筵席章》,5:46)——并对女性展现了仁慈,但《圣经》缺乏这种明确的改革。《古兰经》说:‘麦西哈·尔撒确是真主的使者……’(《筵席章》,5:75)。通过拯救女孩并提升女性地位,《古兰经》证明了真主的怜悯,这与耶稣呼吁独一崇拜祂相一致。”
耶稣基督确立了一场内心的革命,而不仅仅是法律的变革,确认了女性作为按祂形象所造之个体的固有、上帝赋予的价值。
基督的榜样: 在父权制社会中,耶稣让女性成为祂复活的第一位、关键的见证人(马太福音 28:1-10),并肯定了她们学习的权利(路加福音 10:42)。使徒保罗确认了这种终极的灵性平等:“你们在基督耶稣都成为一了;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都成为一了”(加拉太书 3:28)。这一标准是无条件的。
《古兰经》的恶化: 《古兰经》编纂了具体的规则,引入了明显的结构性法律差异,限制了女性与男性在人格和财务上的完全平等。正是在这里,所谓的“提升”失败了,基督所赋予的尊严被侵蚀:
《古兰经》的方法是一种半吊子措施体系。谴责杀婴并赋予女性一半的声音和一半的财务份额,并不是一个革命性的飞跃,而是一个成文的妥协。基督徒驳斥这种说法:即这个部分法律框架完善了基督所建立的精神的无条件平等和固有尊严。女性的真正尊严基于她们按上帝形象所造的完整人格(创世记 1:27),这种尊严由基督确认,不受法律上的扣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