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伊斯兰教存在不平等(挑战其公正性),要么其法律不明确(破坏其完美性)。伊斯兰教必须将制度性的厌女症辩护为“神圣的正义”,或者承认《古兰经》中所谓“清晰”的经文实际上是晦涩难懂的历史偶然产物。
P1. 《古兰经》和古典教法在男女之间确立了结构性的法律不平等:
P2. 伊斯兰教声称真主是Al-'Adl(绝对公正者),且教法是所有时代、所有人的完美、最终且不可更改的制度(古兰经 5:3, 4:40)。
P3. 道德公理: 一个将某一性别的从属地位永久固化的法律制度——赋予其仅为另一方一半的法律份量和一半的经济能动性——在客观上是不平等的。声称这是“公正”的,实际上是将“公正”重新定义为一个自相矛盾、违背人类良知的无意义术语。
C. 结论的崩溃: 伊斯兰教法体系要么是本质上不公正的(否定了真主的完美性),要么这部经文并非“清晰且永恒”,而是一个灵活的历史产物(否定了《古兰经》作为“明证经典”的主张)。
如果接受古典的字面意义解读:
现实情况: 男性凭借神圣法令拥有对女性的系统性法律和社会权力。
后果: 你必须论证“平等”是一个西方谬误,而上帝故意将女性创造为法律上的次等公民。*结果:伊斯兰教本质上具有歧视性。声称其法律是21世纪女性的“完美正义”显然是错误的。当天平被校准为一边重量是另一边的两倍时,你不能声称它是平衡的。
为了挽救伊斯兰教的“公正性”,人们必须重新解释经文:
如果教法是完美的,它就是不公正的。如果它是公正的(以现代标准来看),它就不是字面意义上的、永恒的教法。穆斯林无法同时拥有一个 timeless(超越时间)的经典和一个 timely(顺应时代)的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