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允许一名男子最多娶四位妻子,但前提是他能够公平地对待她们(《古兰经》4:3)。然而,《古兰经》也承认完美的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古兰经》4:129)。因此,伊斯兰教法要么允许了不公平现象的存在,要么其设定的条件是无法执行的。
前提1. 《古兰经》允许一名男子在能够公平对待她们的前提下最多娶四位妻子(4:3)。
前提2. 《古兰经》同时也指出,男人永远无法在妻子之间做到公正,即便他们极力渴望做到(4:129)。
前提3. 如果实行多妻制的合法性要求必须在多位妻子间保持公正,而这种公正又被承认为不可能实现,那么:
结论。 因此,伊斯兰教法要么明知故犯地允许婚姻中的结构性不公,要么强加了一个使其自身许可变得自相矛盾的不可能条件——这两种情况都削弱了其自称拥有完美智慧与公正的主张。
按字面意思理解4:3:如果你“担心自己不能公平对待”,最多娶四位妻子是被真正允许的。
严肃对待4:129:“你们绝不能在妇女之间做到公正,即便你们极愿如此。”
这意味着,《古兰经》允许了一种它自己也承认无法实现真正公正的安排(即多位妻子)。
结果:该法律内置了被认可的不公正,这与沙里亚法完美公正的主张相矛盾。
严格理解4:3中的公正条件:如果你不能做到公正,就只娶一位妻子。
将其与4:129结合:你永远无法在多位妻子之间真正做到公正。
从逻辑上讲,这应当导致许可缩减为仅允许娶一位妻子;“最多四位”的规则变得要么:
结果:《古兰经》关于婚姻的教导是内部自相矛盾的:它授予了一项许可,却同时宣布该许可的条件不可能实现,从而破坏了其作为神圣法典的连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