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真主的怜悯是有限的(与其属性相矛盾),要么是永恒的刑罚过于严酷(挑战其正义)。他不能同时施加他的怜悯和公义。
伊斯兰教声称:
矛盾之处:
要么真主的怜悯实际上并非无限且无所不包,要么是永恒的刑罚不成比例且不公正。
你不能在没有矛盾的情况下,既拥有无限的怜悯,又对有限的受造物进行永恒的报复。
“你说:‘我的过分自害的仆人们呀!你们对于真主的恩惠不要绝望,真主必定赦宥一切罪过;’” —— 39:53
频繁出现的尊名:ar-Raḥmān(至仁主),ar-Raḥīm(至慈主),几乎在每一章中都被提及。
“复活之日,我要铺开公平的秤……” —— 21:47
“他们希望从火中出来,但绝不能出来;他们将受持续的刑罚。” —— 5:37
“他们将永居其中” 的说法反复出现于描述地狱居民时:例如 2:162;,4:169; 72:23。
“天地的国权归真主所有。他赦宥他所意欲者,惩治他所意欲者。” —— 48:14
“真主绝不赦宥以物配主的罪恶,他为之赦宥比他轻得多的罪过,他意欲谁就赦宥谁。” —— 4:48;,4:116
因此:
真主能够饶恕,能够施怜悯,并在许多情况下选择不这么做——绝不。
定义:
公义:(报应性的):给每个人 Exactly 其所配得的。
怜悯: 不给其所配得的全部刑罚,或给予比其所配得的更好的待遇。
现在的论点如下:
前提1。 如果真主是完全公义的,祂必须给每个人 Exactly 其所配得的——不多不少。
前提2。 如果真主是完全怜悯的,祂的怜悯不仅是部分的或有限的,而是最终胜过审判,或者至少阻止对有限受造物施加不成比例的、最大的刑罚。
前提3. 《古兰经》教导说,许多人将在火狱中遭受永恒的、不可逆转的刑罚(33:64–65; 5:37; 4:169)。
前提4。 有限生物在有限时间内所犯的罪,本质上都是有限的过错;永恒、无止境的刑罚与有限的过错是不成比例的。
前提5. 任何合乎逻辑的道德标准都认为,不成比例的刑罚是不公义的。
结论1。 因此,如果永恒的刑罚是真实的,真主的公义就受到了损害(这与4:40; 21:47相悖),或者祂的怜悯受到了严重限制(这与7:156; 6:12; 39:53相悖)。
要么真主的怜悯并非真正涵盖一切且终极的(因此《古兰经》关于祂怜悯的主张是虚假的),要么永恒的火狱使祂的公义在道德上无法辩护。无论如何,伊斯兰所描绘的真主形象在内里是不连贯的。
公义与怜悯之间的逻辑张力(同一人,同一罪)
对于某个人及其罪行,真主只有两个逻辑上一致的选项:
“Fully给他所配得的” 并且 “没有Fully给他所配得的”。
这是一个直接的矛盾。
因此,当穆斯林说“真主既是公义的又是怜悯的”时,他们要么是在谈论不同的情况(对某些人公义,对另一些人怜悯),要么就是以一种使它们失去正常意义的方式使用“公义”和“怜悯”这两个词。
但《古兰经》将真主呈现为在绝对意义上完全公义且完全怜悯的——并且是将永恒火狱强加于数十亿人的那一位。
这就是问题所在。
假设:
那么:
因此,在这一 horns 上:
真主的怜悯并非真正无限或包罗万象;它是高度受限的。
《古兰经》关于他怜悯的修辞最多是夸张,最坏则是虚假。
于是,你要么:
无论哪种情况,宣传的属性与体系都不匹配。
假设:
那么:
但《古兰经》反复声明,地狱的居民将“永居其中”,他们“永远无法逃脱”(5:37;2:162;33:64–65;4:169;72:23)。
如果怜悯最终“获胜”,永恒的地狱就不能既是无限又不可逆转的。
如果永恒的地狱如描述的那样存在,怜悯就没有完全得胜,也没有涵盖万物——那些人仍处于其终极影响之外。
因此,在这一 horns 上:
要使怜悯真正包罗万象,你必须否认或彻底重新诠释《古兰经》关于永恒地狱的直接教导。
那么《古兰经》清晰的末世论就是错误的或误导性的 → 《古兰经》不可靠。
前提1. 完美的公义意味着给予应得的精确报偿。
前提2. 真正的怜悯,如果真实且居于核心地位,意味着不给予惩罚中应得的完全报偿,至少在许多情况下如此。
前提3. 对于同一个人和同样的罪,真主不能同时既完全给予他们应得的,又不完全给予他们应得的。
前提4. 伊斯兰教声称真主对其受造物既是完全公义的,又是完全仁慈的,同时也教导许多人将遭受永恒、无尽的惩罚(33:64–65;5:37;4:169)。
结论: 因此,伊斯兰教对真主公义与怜悯的描述在内部是不连贯的:要么祂的怜悯并非真正包罗万象,要么祂的公义在道德上无法辩护,要么关于永恒地狱的描述是虚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