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神圣意志与道德认可之间的对立:
经文明确指出真主不喜悦无信仰(kufr),然而正统的伊斯兰教义(前定论,al-Qadr)认为万事万物的发生皆出于祂的法旨。一方面宣称真主封印人心以确保人们陷入无信仰状态(参见《古兰经》2:7),另一方面又对此表示不悦,这就在祂的主权法旨与人类的责任之间制造了矛盾。
2. 担罪原则的自相矛盾:
“无罪者不承担有罪者的罪责”(lā taziru wāziratun wizra ukhrā)这一原则,在伊斯兰经典的其他地方被驳斥。《古兰经》16:25 指出欺骗者将承担其受害者的罪恶;而《穆斯林圣训实录》2767r 则描述穆斯林的罪过被转移到了犹太人和基督徒身上。
这节经文处于伊斯兰教未解的“前定论与自由意志”悖论的核心,并重新强调了一个关于集体罪责的内部矛盾。
第 39:7 章:
你们如果否认信道,(无妨),的确,真主确是无求于你们的;他不喜悦 His 众仆们陷于迷误。如果你们感谢,他就喜悦你们。担罪者不承担他人的罪。然后你们要归向你们的主,他将告诉你们所行的一切。他确是全知胸中一切的。
这节经文指出真主不喜悦或不以无信仰(kufr)为乐。然而,这与《古兰经》关于绝对前定(Al-Qadr)的 overarching 教义产生了严重的哲学矛盾,后者断言除非真主主动意愿并法旨,否则没有任何事物能够存在或发生。
《古兰经》反复宣称真主主动引导人们陷入无信仰:“真主使谁迷误,谁就得不到指引;他使谁遵循正道,谁就得到引导”(参见第 14:4 章)以及“如果我愿意,我必给每颗心灵以指引,但我的判决必将实现,我必定把火狱填满精灵和人类”(参见第 32:13 章)。
这一基本的法律原则(wa lā taziru wāziratun wizra ukhrā,即“无负重者不替他者负重”)在《古兰经》中多次重复,旨在反对继承罪性或替代赎罪的概念。然而,作为一个内部批评,《古兰经》及伊斯兰次级经典反复违反了这一规则。
经文 16:25 明确指出宗教误导者将承担他人的罪孽:“在复活日,他们要负担自己的罪责,也负担他们无知地误导者的部分罪责。”
这种个人主义的救赎观被《穆斯林圣训实录》2767r 所瓦解,该段经文引入了一种字面意义上的替罪羊机制:“在复活日,一些穆斯林将带着如大山般沉重的罪孽来到真主面前,真主将宽恕他们,并将犹太人和基督徒置于他们的地位(即承担那些罪责)。”
批评者指出,虽然经文 39:7 声称拥有绝对的个体化公义,但正统伊斯兰末世论最终依赖于一种集体惩罚和罪责转移的体系,从而削弱了文本的道德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