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65章4节:
你们中不再期望月经的妇女,如果你们有怀疑,她们的经期是三个月;还没有来月经的(妇人)也是一样的。怀孕者的经期,直到她们分娩为止。敬畏真主的人,真主必为祂而使他们的事务容易。
这章经文的核心伦理与历史脆弱性在于其对“待婚期”(Iddah)的明确计算——这是离婚妇女在合法再婚之前必须遵守的强制等待期,旨在确认她是否怀有前夫的孩子。
第4节细致地分解了针对三类不同女性群体的等待期:
已绝经的妇女(“不再期望月经的”)。
怀孕的妇女(“她们的经期直到分娩为止”)。
“还没有来月经的”(wa-allāʾī lam yaḥiḍna)。
在古典阿拉伯语文献学和数个世纪的伊斯兰教法实践中,“还没有来月经的”这一短语并不意味着女性经历暂时的生理周期延迟。它明确指向青春期前的女孩——那些在生物学上尚未达到初潮的儿童。
由于经文明确规定了从未有过月经的女性(即儿童)的离婚等待期,最基础的古典法学家——包括塔巴里、伊本·卡西尔、古尔图比以及四大逊尼派法学流派(Madhahib)——一致得出结论,《古兰经》明确允许与青春期前儿童完婚,并在随后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