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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兰经第65章第6节: ……如果他们为你们哺乳,那么你们应当付给他们应有的工资(fa-ātūhunna ujūrahunna)。你们应当以善道彼此相待……"
第6节从严格的交易和经济视角处理产后婴儿照护问题。经文规定,如果离婚后的女性为其亲生骨肉哺乳,其前夫在法律上有义务向其为劳动支付现金工资(ujūr)。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就经济费率达成一致,文本建议聘请单独的乳母。
对社会历史学家而言,这种语言完美地反映了汉志地区的商业父权制经济体系。儿童在法律上被界定为父亲独有的血统和经济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