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与神圣公义不相容的神学立场:
第95章第6节将救赎呈现为基于人类“善行”(aṣ-ṣāliḥāt)的条件性交易。从论辩的角度来看,依靠善行来抵偿罪行削弱了绝对的神圣公义,因为善行在法律上无法在至高圣洁的神面前抵消道德罪责。
2. 与圣训文献的矛盾:
这种以行为为基础的框架直接与权威传统相冲突,例如《布哈里圣训实录》5673,先知在其中声称没有任何人——包括他自己——能单凭自己的行为进入天堂,唯有依靠真主的仁慈(raḥmah)。
这章经卷在如何避免被投入“最低层”(火狱)的问题上陷入了巨大的内在矛盾,引入了一个功绩导向的漏洞,从而破坏了神圣公义。
第95章第6节:
除非是信道而且行善者,他们的报酬是不绝的。
神学缺陷:第6节设定了一个严格的条件性逃生条款:救赎纯粹是通过积累人类“善行”(al-salihat)来购买的一项交易。
这直接违背了绝对圣洁与公义的神的核心品格。从论辩的角度来看,人类的善行永远无法偿还人类罪的债;一个法官仅仅因为罪犯后来做了好事就将其释放,是不公义的法官。
此外,这种绝对的功德救赎框架与权威的伊斯兰教说法相矛盾,如《布哈里圣训实录》5673,其中穆罕默德明确承认:“你们中没有人能单凭自己的行为进入天堂……连我自己也不例外,除非真主以他的慈悯覆盖我。”第95章的经文编纂了一种自救模式,而其他层面的伊斯兰神学则明确拒绝了这一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