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先知耶稣反对多妻制的记录。如果他这样做了,那意味着他谴责了他之前先知的做法。《讨拉特》中记录了先知们的多妻婚姻例子。根据《创世记》16章13节 Genesis 16:13,先知亚伯拉罕有两房妻子:“亚伯兰在迦南地寄居了十年,他妻子撒莱就取了埃及使女夏甲,给丈夫亚伯兰为妾。”先知大卫也是如此,根据《撒母耳记下》27章3节,“大卫就在非利士人之地居住,他和跟随他的人各带家眷。大卫也有两个妻:一个叫亚希暖,是耶斯列人;一个叫亚比该,是迦密人拿八的遗妻。”在《列王纪上》11章3节中说所罗门“有妃七百,是公主;又有嫔三百”。所罗门的儿子罗波安也有多位妻子。根据《历代志下》11章21节,“罗波安娶十八个妻子,六十个妾,生二十八个儿子,六十个女儿。”事实上,《讨拉特》甚至规定了在多重婚姻情况下的遗产分配律法。在申命记 21:15-16中,律法规定:“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儿女。如果长子是那被恶之妻生的, 16那么当立儿子为业,他不可将所爱之妻之子立为长子,放在那被恶之妻所生长子以上;那被恶之妻所生的本是长子。”关于多妻制唯一的限制是禁止娶姐妹为妾,如利未记 18:18所说:“不可娶你的妻子姊妹为仇敌之妻,揭露她的下体,在她活着的时候与你的妻子同纳。”《塔木德》建议最多娶四房妻子,正如先知雅各布的做法。根据尤金·希尔曼神父的说法,“新约圣经中 nowhere 没有任何明确的命令说婚姻必须是一夫一妻制或明确禁止多妻制。”他进一步强调,罗马教会禁止多妻制是为了符合希腊-罗马文化,后者规定只有一个合法的妻子,同时容忍妾侍和卖淫行为。伊斯兰教将一夫多妻限制在最多四个妻子,并规定了公正作为基本条件的 polygamy 《古兰经》4:3 上帝说:“你们可以娶你们爱好的女人,两妻、三妻、四妻。”
如果你担心你不能公正地对待她们,那么 [只娶] 一妻……"
一些穆斯林资料声称耶稣从未反对多妻制,暗示《新约》对一夫一妻制保持沉默,而将婚姻限制为一妻是后来的文化强加。他们将此与《古兰经》进行对比,《古兰经》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多妻制。这种论点试图将耶稣描绘为顺从伊斯兰婚姻法,而非确立婚姻的神圣权威。
旧约中的亚伯拉罕、大卫、所罗门和罗波安等人物都有多个妻子,像申命记 21:15-16这样的律法规范了多妻家庭中的继承权。
多妻制在以色列文化中是被容忍的,但这并不定义上帝对婚姻的完美理想。
耶稣明确重申了上帝最初设立的一夫一妻制设计:
“你们没有念过吗?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吗?”(马太福音 19:4-5)
他将婚姻提升为一种圣礼性的联合,指向伊甸园,强调一男一女是上帝的理想。
《新约》不需要重复每一条旧约律法。耶稣对多妻制的沉默并不意味着赞同;相反,他假设了伊甸园的理想。
教会禁止多妻制并非仅仅出于文化原因;它们反映了耶稣的教导和圣经的模式(以弗所书 5:31-33)。
伊斯兰教的多妻制是法律主义的,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多位妻子。
基督教的一夫一妻制是约的、象征性的,指向基督与教会的关系(以弗所书 5:25-27)。
耶稣在婚姻中的权威是神圣的,而不是对人类社会规范的顺从。
耶稣在《新约》中对多妻制的沉默并不等同于赞同。他始终肯定上帝最初设立的一男一女的设计,将婚姻提升为一种神圣的盟约。虽然伊斯兰教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多妻制,但基督教的教导认为一夫一妻制反映了神圣的爱、忠诚的模式,以及基督与他的教会的关系,突显了耶稣的神圣权威和道德教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