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阿伊莎的内部见证:
阿伊莎明确指出,真主曾瞬间降示经文以满足穆罕默德的个人欲望(布哈里圣训集 4788)。
2. 对孤儿造成的系统性伤害:
为了证明一段极具争议的婚姻合法,第33章(同盟军章)第37节彻底瓦解了阿拉伯社会中收养制度的所有法律保护。
3. 不对称的特权豁免:
普通公民面临极刑的终极惩罚,而立法者却宣称自己独享免除其自身法定限制的权力(第33章第50节)。
检验一位道德裁决者是否正直的最终标准在于一致性。真正代表神圣上帝的使者,必须受其所强加于他人的那些标准的约束。
穆罕默德为追随者的性行为设立了绝对的界限,并以诅咒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作为后盾。据《提尔密济圣训集》1456条记载:
“凡发现你们中有人行多特人(指罗特的族人)所行之事者,处死行此者和受此者。”
《伊本·马哲圣训集》2561条进一步以宇宙性的诅咒强化了这一立场:
“愿真主诅咒行多特人所行之事的人。”
此处核心的辩论焦点并非性罪恶的禁令本身——因为圣经传统也为人类性行为确立了清晰的界限。问题在于极度的不一致:一个系统要求普通公民付出终极代价(死亡),而其领袖却持续获得高度具体且便利的启示,以顺应其自身家庭生活中的冲动。
这种道德上的不对称在《同盟军章》中体现得最为清晰,宇宙的创造者在此反复介入,以解决这位伊斯兰先知的家庭困境,并赋予他独享的性特权。
ISLAMIC LAW ASYMMETRY
对公众而言:
对先知而言:
当穆罕默德渴望宰娜卜·宾特·贾什——即他养子宰德·伊本·哈里萨的妻子——时,这在阿拉伯世界引发了巨大的文化禁忌,因为收养的儿子在传统上被视为亲生儿子。为解决他的个人困境,《古兰经》第33章第37节降示如下:
“……以便信徒们对于自己养子的妻子的任何困难,不因扎伊德已完成了对她的欲望而感不安。真主的命令是必然实现的。”
全知的神 allegedly 改变了古代基础的收养社会结构——有效地剥夺了阿拉伯世界收养子女的姓氏和权利——仅仅是为了合法化先知对他儿媳的吸引力。
虽然穆罕默德严格限制其追随者最多拥有四任妻子(《古兰经》4:3),但他通过《古兰经》第33章第50节绕过了自己的立法,为自己 carve out 了一个高度详细的性豁免条款:
“先知啊!我确已使你合法娶你的妻子们……以及一个自愿把自己奉献给先知的信士女子——如果先知愿意娶她。这只为你们,不禁止你们的其余的人。”
当耶稣遇到陷入性破裂困境的人时——例如约翰福音第4章中有五个丈夫的撒马利亚妇人,或路加福音第7章中的罪女——他没有召下来国家授权的处决以assert政治控制。他提供的是超自然的转变、医治和结构性的恢复。耶稣使用他的权威来承担他人民的鞭伤;穆罕默德则利用其据称的权威来逃避强加于他人民的界限。
一个人怎能声称自己是人类性道德的最终仲裁者,因他人的罪而 invoking诅咒和国家强制死刑,同时却为自己的家庭宣称神圣的、局部性的豁免权?
对于基督徒而言,判决是无可争议的。一套束缚受辖者却解放统治者的道德法典,并非反映一位圣洁、不变的神。这是为一个旨在地缘政治和社会控制的系统的经典标志。穆罕默德的“启示”并未降临以转变人心;它们降下是为了适应人类统治者不断变化的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