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战利品而启示:
《艾布·达乌德圣训集》2155条证明,《古兰经》4:24 的启示是为了废除被俘妇女原有婚姻的合法性,从法律上允许其捕获者立即发生性关系。
2. 沉默即认可:
在《穆斯林圣训实录》3371条中,穆罕默德无视俘虏所受的创伤,仅就避孕方式(‘azl)提供技术性建议,这明确认可了非自愿的性行为。
3. 萨菲娅的先例:
穆罕默德绕过了常规婚姻保护程序,处决了萨菲娅(Safiyyah)的家人,并在战场行进途中完成了与她(萨菲娅)的婚姻关系(《布哈里圣训集》371)。
伊斯兰教法(Fiqh)中关于战时俘虏与性关系的问题,直接触及穆罕默德作为先知所宣称的道德权威。在评估主要来源——《古兰经》、真实圣训和古典经注(Tafsir)时,一位基督教护教学者观察到,伊斯兰法律明确合法化了战场上被俘女性的非自愿性剥削。根据现代法律和伦理定义,与无法给予自由同意的人(例如其丈夫可能刚被捕获者杀害的战俘或囚犯)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引用的这段经文出自《穆斯林圣训实录》(Sahih Muslim,卷8,圣训编号3371;在部分版本中常编为卷16,圣训编号63),发生于胡乃尼战役之后的奥塔斯远征期间:
“我们从真主使者的俘获物中获得了女性俘虏,我们渴望与她们发生性关系。然而,为了获取赎金,我们打算采取体外射精('azl)的方式。于是我们决定就此询问真主的使者,他说:‘即便你们不这样做也无关紧要,因为直到复生日,凡将被出生的灵魂都必将出生。’”
从批判性学术研究的视角来看,这段文本揭示了关于穆罕默德及其同伴的三个毁灭性的道德现实:
俘虏的意愿完全缺席:
同伴们没有询问这些女性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也没有询问这在道德上是否正当。整个讨论将这些被俘的女性视为商品——即可以随意使用或出售以换取赎金的性财产。
穆罕默德在伦理上的缺失:
当面对其军队正与遭受创伤的女性战俘发生性关系这一现实时,穆罕默德并未责备他们,禁止该行为,或确立同意的标准。相反,他的唯一评论是关于天命和避孕('azl)的神学论述。他对该行为本身的伦理性质保持沉默,这实际上是对该行为的明确认可。
赎金与快乐的动机:
士兵们采取体外射精(withdrawal)并非出于对女性的关怀,而是因为他们认为怀孕的俘虏会降低市场价值,从而影响其潜在的赎金金额。穆罕默德的回应允许他们继续进行完整的性交行为,并断言天命凌驾于避孕之上。
这种做法并非某场战斗中的孤例,而是通过 Ma malakat aymanukum(“你右手所管辖者”)这一神学概念,被直接编入《古兰经》文本之中。
《妇女章》(4:24)与婚姻的解除:
第4章第24节的直接历史背景(Asbab al-Nuzul,即降示原因)与《穆斯林圣训实录》中提到的事件直接相关。艾布·赛义德·胡德利在《艾布·达乌德圣训集》(2155段)中传述,圣门弟子们因与被俘女子同寝而感到内疚,因为这些女子仍有活着的多神教丈夫。为了回应他们的犹豫,真主降示了这节经文:
《古兰经》第4章第24节:
“凡有配偶的妇女,除你们右手所管着的〔奴隶〕外,都是 forbidden(禁止的)。这是真主对你们的法令……”
这节经文代表了通过征服来制度化解除婚姻。经文明确指出,虽然与别人的妻子同寝是大罪,但一旦她被穆斯林俘虏,其婚姻便立即被废除。无论她已有的婚约是否有效,或其丈夫是否仍在世,她的俘虏都被允许违背其意愿与她发生性关系。
穆罕默德不仅允许他的部下行此之事,他自己也身体力行,树立了最终的先例(圣行)。他与朱韦丽雅·宾特·哈里兹(Juwayriyah bint al-Harith)及萨菲娅·宾特·侯叶伊(Safiyyah bint Huyayy)的婚姻记载完美地揭示了这一动态。
在凯巴尔战役中,穆罕默德的军队击败了犹太部落。萨菲娅的父亲、兄弟和丈夫(肯纳纳·本·拉比)均被穆斯林杀害——其丈夫据《先知传》(Sirat Rasul Allah, p. 515)记载,是在穆罕默德的命令下受酷刑致死,以逼迫他交出隐藏的宝藏。
《布哈里圣训实录》(371)记录了大屠杀后即刻发生的事件序列:
萨菲娅成为迪希亚在战利品中抽签所得的对象,随后她归属于真主的使者……先知then then then (敌人)并杀死了他们的战士,然后俘虏了他们的妇女和儿童。萨菲娅也在俘虏之中……先知释放了她并与她结婚。
虽然伊斯兰辩护者将此描绘为一种骑士精神之举——通过娶她来拯救一位 noblewoman(高贵女子),但批判性分析暴露了其中涉及的心理与身体胁迫。萨菲娅是一名战俘,她的家人刚刚被屠杀。她从一名普通士兵的清单(迪希亚)被转移至穆罕默德的帐篷,并在实际上作为囚犯、周围环绕着杀害她家人的凶手的情况下,“同意”结婚。在法律框架下,身处俘虏状态且遭受极度创伤的人无法合法地提供同意,因此此类婚姻的实质化构成了一种性侵犯行为。
学者们对比了穆罕默德在战时性道德与《圣经》新旧约中确立的标准。
《圣经》的对比:
虽然《新约》完全禁止基督徒从事人口贩卖奴隶制或为扩张而战,但即使是《旧约》中关于战时俘虏的法律(申命记 21)也制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旨在防止早期伊斯兰战争中所特有的即时性剥削。《申命记》21:10–14 规定,想要娶俘虏女子的以色列士兵必须将她带进自己的家,让她剃头、修指甲,并为她逝去的家人哀哭一个月,之后方可发生任何身体关系。如果他后来不再喜爱她,就必须完全释放她为非奴隶身份,严格禁止将其作为商品出售。
对现代为这些女性是“妻子”或“同意当妾”的辩护,已被《穆斯林圣训实录》3371段和《古兰经》4:24节彻底驳倒。经文公然承认,这些妇女是被武力俘获的,她们既有的婚姻因神圣命令而被废弃,穆罕默德明确授权他的部下为满足性欲而使用她们,完全不顾及她们的个人意愿。因此,依据标准的伦理与法律定义,批判性学者得出结论:穆罕默德授权、实施并制度化战时强奸行为